简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用于规定》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人应该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准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人换证。多达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并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月22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员侯某某所有的车辆与梁某驾驶员的车辆在成都三环路辅道再次发生追撞撞击,导致两车损毁。
交管局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李某某分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3日后,保险公司开具了定损报告,定损金额为21248.35元,投保人侯某早已申请人赔偿,却车祸地被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保险公司指出,交通事故再次发生时,驾驶员人李某某驾驶证已过期并未判,按照双方签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忘赔偿金责任。
而车主侯某某指出,事故再次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分担赔偿金责任。因双方争执不下,侯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拒绝保险公司缴纳保险理赔款21248.35元。【法院裁决】 锦江法院经审理指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保险单,双方已创建起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
李某某依法获得驾驶证,不具备驾驶员资格,在事故再次发生时,驾驶证过期并未审验,就其在有效期内并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的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人在驾驶证多达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员机动车,但这一规定归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该不道德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展开管理和惩处,不意味著驾驶员人失去驾驶员资格,不等同于向警方、酒后等为法律所禁令驾驶员车辆的不道德。保险公司之所以将向警方、酒驾等作为正当理由事由,是因为向警方、酒驾似乎不会减少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但“所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不一定不会减少风险再次发生的概率,将其作为正当理由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
且李某某在事故再次发生后及时替换,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回应事故再次发生时李某某不具备驾驶员车辆的技能和资质。故法院指出,虽然李某某的驾驶证多达有效期,但未减少再次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再次发生没必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以事故再次发生时李某某所持过期驾驶执照驾驶员车辆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未予反对。最后,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缴纳保险理赔款。
【案情分析】 向警方驾驶员指驾驶人员驾驶员机动车辆时,没获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用于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多达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并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该被吊销。驾驶证届满出有交通事故谁担责 (一)法院审判裁判要点。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期满保险人正当理由条款的有所不同解读,应向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展开综合评判,其自由选择限于还应向保险人否就该条款尽到具体解释义务展开考量。
(二)驾驶证过期不相等向警方驾驶员。向警方驾驶员指驾驶人员驾驶员机动车辆时,没获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获得驾驶员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之后具备了驾驶员资格,只要并未被依法中止驾驶执照,就仍然具备合法的驾驶员资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并未申请人并多达有效期换证的,依法惩处后不予换证。也就是说,在拒绝接受公安交管部门惩处后仍可办理换证申请。
因此,并不是说道,驾驶证过期了驾驶员机动车就一定是向警方驾驶员。(三)保险公司对于“向警方驾驶员”的格式条款。在交强险中,被告制订的格式条款阐释为驾驶员人并未获得驾驶员资格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管理其他损失和费用的拨付和赔偿金。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标明:“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保险人正当理由”。
诉讼中,保险人一般指出“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不应说明为事故再次发生时,驾驶员所所持驾驶证上写明的有效期期满,故该正当理由条款不应限于于本案;被保险人一般则指出“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不应说明为事故再次发生时,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的期满,也即驾驶员持有人尚能在交换条件新的证的宽展期内的驾驶证否有驾驶员机动车的资格问题。我们指出,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期满归属于驾驶证效力的失去,还包括但不仅限于驾驶员人在宽展期内并未交换条件新证或并未被许可交换条件新的证的后果;而多达驾驶证上写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员人可以在宽展期内交换条件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地。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该项正当理由条款的现实意思对被保险人不作了具体的解释,保险公司可以正当理由。
具体解释的标准如下: 1、正当理由条款否存在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增大、颜色相同等方式与其他条款互为区别。
2、否对全部正当理由条款及条款解释内容集中于分开印刷。留意这两者并非是二者自由选择其一,而是共存的。3、投保人否早已签署证实其对正当理由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皆早已清了。
(四)一般,驾驶执照届满不属于向警方驾驶员,保险公司才会担责。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机动车驾驶员人驾驶证届满后1年以上并未换证;第二,保险公司对于向警方驾驶员的正当理由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作了详尽的解释,被保险人表示同意的。第三,机动车驾驶员人蓄意不替换驾驶证的,在审判时应均衡双方利益,可以减低保险公司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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